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指导各地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,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,我部研究起草了《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(第一批)(征求意见稿)》(见附件)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,并于2025年4月6日前反馈农业农村部。
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
一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@agri.gov.cn,邮件主题请注明“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(第一批)公开征求意见”。
二、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,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处收(邮编:100125),并在信封上注明“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(第一批)公开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附件:《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(第一批)
(征求意见稿)》
农业农村部法规司
2025年3月24日
3月24日,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《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(第一批)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,并于2025年4月6日前反馈农业农村部。其中涉及农药经营、使用的4种轻微违法行为列入免罚清单。
一、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
免罚适用条件:
1. 违法主体为使用农药的个人;
2. 使用的农药并非用于食用农产品;或者虽然用于食用农产品,但符合下列条件:(1)不属于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;(2) 相关农产品未销售或者已销售的农产品未检出农药残留超标;
3. 两年内第一次发生该类型违法行为。
二、农药经营者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、进口卫生用农药
免罚适用条件:
1. 违法主体为依法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 可证的经营者;
2. 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;
3. 相关卫生用农药未售出或者已按购买人 的要求退还货款;
4. 已将未售出或者退货的卫生用农药交由 执法机关处理;
5. 两年内第一次发生该类型违法行为。
三、农药经营者采购、销售包装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
免罚适用条件:
1. 采购、销售的农药来源于合法主体;
2. 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;
3. 未售出或者退货的农药已自行或者在责 令改正期间退回;已售出的农药已按购买人的 要求退还货款;
4. 两年内发生同类型违法行为不超过两 次,且未因该类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。
四、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
免罚适用条件:
来源:农业农村部